广州国检中心(运输鉴定、危险特性分类鉴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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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输鉴定报告出具机构 货物运输危险性检测
发布时间:2023-12-30

  由于航空货物运输对安全的要求非常高,特别是利用机腹舱进行货物运输时,因此有些物品在空运前需要提供鉴定报告。

  根据IATA902国际航空运输协议要求,距被测物品表面2.1m处的任意磁场强度应小于0.159A/m(200nT)才可作普货运输(出普货鉴定)。

  凡是物品中含有磁性材料的货物均会在空间产生磁场,需进行磁性货物的安全检测,以保证飞行安全。如:磁铁、对讲机、电机、激光磁头等。


  货物运输鉴定书主要内容一般包括货物名称及其企业标识、主要理化特性、被运输物的危险特性、鉴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紧急处置方法等。目的是为运输单位提供与运输安全性直接相关的信息。

  1.1 为规范货物航空运输条件鉴定机构(以下简称为鉴定机构)所从事的活动,确保鉴定机构所提供的货物鉴定结论的准确性,航空运营人根据鉴定而进行载运的货物不会对飞行安全造成威胁,依据《民用航空法》、《认证认可条例》和《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规定》第76.93 条(a)和第276.107 条(a)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1.2 在境内,向货物航空运输托运人、运营人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货物航空运输条件试验数据和结论的鉴定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对感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及国家专项规定的物质进行识别和检测的机构不适用于本办法。

  1.3 按照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总局飞行标准司统一管理和监督鉴定机构所从事的货物航空运输条件鉴定活动,并依据各地区危险品航空运输的需求,对鉴定机构实行数量或鉴定类别的宏观调节,以保证鉴定机构的鉴定品质。总局航空安全技术中心危险品运输管理室和相关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部门依照授权,协助飞行标准司对鉴定机构的货物航空运输条件鉴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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