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国检中心(运输鉴定、危险特性分类鉴定)部门
主营产品: MSDS ,海运运输鉴定、空运运鉴定、危险特性分类鉴别
喷雾航空件运输报告办理 运输条件鉴定
发布时间:2024-03-02

  《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共包含海运、空运、公路、铁路四种运输方式,因各种运输方式的判定标准不同,每份报告只显示一种运输方式判定结果。特别注意:每份报告使用周期为当年。次年不可使用。

  当货物在进行航空运输、水上运输、公路运输、铁道运输时,为了保证运输的安全,必须了解货物的运输危险性。货物运输条件鉴定就是依据国内外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法规、标准,对货物的运输安全性作出鉴定和建议。

  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一般依据IATA危险货物规章(DGR)2005、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第14版、GB12268-2005《危险货物品名表》、GB6944-2005《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以及物质安全数据表(MSDS)等标准,对货物作出鉴定。


具体包括:

  1)普通货物及化工品鉴定业务:

  根据客户的需求,依据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橙皮书)、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导则》(ICAO TI导则)、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危险品规则》(IATA DGR)、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联合国《化学品分类及标记全球协调制度》(GHS)等相关国际规章对运输的货物进行危险性分类检测。如果筛分结果表明该货物不属于九类危险品的范畴,我中心将出具适合于空运、海运、铁路、公路、邮政以及快件的中英文对照的《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并注明该货物为普通化工品(鉴定书样本详见附件2),以期为空运、海运等相关部门的进出口业务的高效开展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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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么是危险化学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令第591号》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货物是指容易引起燃烧、爆炸、腐蚀、中毒或有放射性的物品,在运输、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必须采用特殊防护设施与措施的货物。危险货物包装是指盛装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通常包括容量不超过450升、净重不大于400公斤的包装容器,中型散装容器,大型容器(大包装)等,还包括压力容器、喷雾罐和小型气体容器,便携式罐体和多元气体容器等。

  二、进口危险化学品申报范围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原质检总局《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0号)等有关规定,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以下简称《目录》)中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无论其是否列入《法检目录》均属于法定检验商品,在进出口时须向海关申报。

  三、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1.《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3.《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原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30号)4.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简称“GHS制度”)5.《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简称“TDG法规”)6.《危险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GB3000系列标准)

  四、进口危险化学品申报流程1.向海关申请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详情请参照——《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40号令《关于公布的令》附件37)、《关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公告》(海关总署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2.委托代理报关企业或自行向海关报关。3.按照GHS要求编制危险公示标签和安全数据单;4.进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符合性声明;5.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6.预约并接受海关现场查验。

  五、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要求对进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应当按照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等规定实施检验,主要包括口岸检查、转场检查、目的地检验等查验方式。检验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等要求以及相关的品质、数量、重量等项目。其中,安全要求包括:(一)产品的主要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别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的规定。(二)产品包装上是否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是否随附中文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的规定。对进口危险化学品所用包装,应检验包装型式、包装标记、包装类别、包装规格、单件重量、包装使用状况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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