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GHS指导要求:
供应商应对他们收到的关于某种化学品危险性的“新的重大”信息做出反应,更新该化学品的标签和安全数据单。“新的重大”信息,指会改变物质或混合物在全球统一制度中的分类、并因此导致标签上所提供信息改变的任何信息,或可能影响安全数据单有关该化学品和相关控制措施的任何信息。例如,这种信息可能包括由于新公布的文献或试验结果获得的有关接触可能对健康产生慢性不利影响的新信息,即使这些信息尚未引起分类的变化。
更新应在收到必须做出修订的信息后立即进行。主管部门可规定修订信息的期限。这只适用于不受任何核准机制限制的产品(如农药等)的标签和安全数据单。在农药标签制度中,标签是产品核准机制的一部分,供应商不能自行更新供货标签。不过,在产品需服从危险货物运输要求时,使用的标签应如上所述,在收到新信息后更新。
供应商还应定期审查物质或混合物的标签或安全数据单所依据的信息,即使他们尚未得到关于该物质或混合物的新的重大信息。这要求他们――举例而言――检索化学品危险数据库,以了解新信息。主管部门可规定一个自原始编制日期起计算的时限(一般为三至五年),在此期间,供应商应审查标签和安全数据单的信息。
中国GHS指导要求:
在中国的SDS相关法规中并未给出相关要求,GB/T 16483-2008《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和GB/T 15719《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指南》中要求:供应商有责任对SDS进行更新,并向下游用户提供新版本的SDS。
而《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中》要求:安全技术说明书每五年更换一次。在此期间若发现新的危害,在有关信息发布后的半年内,生产单位必须相应修改安全技术说明书,并提供给经营、运输、储存和使用单位。
综上所述根据联合国GHS指导文书要求,SDS的更新应遵循以下原则:
1、产品的危害分类及数据有变化;
2、SDS及标签相应法规的更改;
3、每5年应检查更新SDS。
若符合以上3条中的任何一条都应更新S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