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店开业油烟检测 番禺油烟上门检测
油烟的检测标准
餐饮业油烟排放浓度检测】
一、餐饮单位的规模划分: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净化设施去除效率限值按规模分为大、中、小三级;饮食业单位的规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电蒸箱发热功率不计。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1.1平方米。当灶头的总发热功率和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无法获取时,基准灶头数也可以按经营场所使用面积或就餐座位数折算。
规 模 | 小 型 | 中 型 | 大 型 |
基准灶头数 | ≥ 1,<3 | ≥3,<6 | ≥6 |
对应灶头总功率 | 1.67,<5.00 | ≥5.00,<10 | ≥10 |
对应排气罩面 总投影面积(m3) | ≥1.1,<3.3 | ≥3.3,<6.6 | ≥6.6 |
经营场所使用面积(m3) | ≤ | >150,≤500 | >500 |
就餐座位数(座) | ≤75 | >75,≤250 | >250 |
二、检测依据:GB 18483-200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标准限值:
规 模 | 小 型 | 中 型 | 大 型 |
允许排放浓度(mg/m3) | 2.0 | ||
净化设施去除率(%) | 60 | 75 | 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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